(2015)茌法执字第87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宋保峰与张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茌法执字第872号申请执行人:宋保峰,男,汉族,山东省茌平县。被执行人:张振,男,汉族,茌平县。第三人:李爱平,男,汉族,山东瑞泽重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宋保峰与张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茌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茌民一初字第656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宋保峰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标的额为120万元。在执行过程中,冻结了张振在山东XX**有限公司的股权50万元,并通知山东XXX**有限公司的其他股东不同意拍卖、变卖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张振的股权,股东李爱平不同意转让张振的股权,并以50万的价格购买张振的股权50万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张振在山东XX**有限公司的股权五十万元转让给第三人李爱平。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崔永涛代审判员 周 民代审判员 王树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