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碑民初字第0244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与被告暴强、尚红梅朱鹏亮、王国俊、陕西荣德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碑民初字第02440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南广济街38号。负责人:杨新丰,行长。委托代理人:梁加伟,陕西乐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青,陕西乐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鹏亮,男,1978年6月29日出生,汉族,无业。被告:王国俊,女,1987年12月26日出生,回族。被告:陕西荣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长乐东路18号法定代表人:毛昌东,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与被告暴强、尚红梅朱鹏亮、王国俊、陕西荣德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于2015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撤回起诉。诉讼费5953元减半收取2976.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吴养奇人民陪审员 付苗苗人民陪审员 赵兴利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蒋金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