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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萧刑初字第124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范诗斯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诗斯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杭萧刑初字第1248号公诉机关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范诗斯,无业,因吸食毒品(冒名范琦凌)于2014年11月19日被行政拘留十日,后于2014年11月26日被撤销行政处罚,同日被决定行政拘留十二日;因本案于2012年2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6日因怀孕被取保候审,因传讯未及时到案,于2014年11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杭州市萧山区看守所。辩护人王泽燕,杭州市萧山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杭萧检公诉刑诉(2015)8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范诗斯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黄维娜、被告人范诗斯及本院商请杭州市萧山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辩护人王泽燕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1年10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范诗斯在杭州市萧山区北干街道天汇商务酒店客房内,将重约0.6克的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以500元的价格贩卖给黄某(已判刑)。2.2011年1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范诗斯结伙他人,在杭州市萧山区城厢街道潘水小区一租房内,将重约0.6克的毒品甲基苯丙胺以500元的价格贩卖给黄某。3.2011年1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范诗斯结伙他人,在杭州市萧山区北干街道金马饭店和天虹超市间的路边,将重约0.6克的毒品甲基苯丙胺以500元的价格贩卖给黄某。4.2011年1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范诗斯在杭州市萧山区北干街道粤府豆捞酒店客房内,将重约0.6克的毒品甲基苯丙胺以500元的价格贩卖给黄某。5.2011年11、12月的一天,被告人范诗斯结伙他人,在杭州市萧山区城厢街道潜龙宫附近的车内,将重约0.6克的毒品甲基苯丙胺以500元的价格贩卖给黄某。6.2012年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范诗斯结伙他人,在杭州市萧山区北干街道琥珀假日酒店客房内,将重约10克的毒品甲基苯丙胺以及200粒左右的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以20000元的价格贩卖给黄某、卢某(已判刑)。7.2012年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范诗斯在杭州市萧山区北干街道恒8酒店的客房内,将重约3克的毒品甲基苯丙胺以1350元的价格贩卖给许某。8.2012年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范诗斯在杭州市萧山区北干街道恒8酒店855客房内,将重约0.1克的毒品甲基苯丙胺以200元的价格贩卖给李某。2012年2月20日下午,公安机关在杭州市萧山区宁围街道五一风尚酒店9楼走廊抓获被告人范诗斯,另在该酒店9004房间内查获被告人范诗斯所有的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黄色晶体粉末1包(净重0.252克)和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白色晶体1包(净重6.636克)。上述事实,被告人范诗斯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黄某、卢某、许某、李某、肖某、谢某、范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毒品检验报告,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通话记录,扣押物品清单,现场检测报告书,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撤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案发经过,情况说明,被告人范诗斯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范诗斯单独或结伙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数量在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部分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范诗斯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范诗斯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较小,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采纳其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范诗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1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先前羁押的26天,即自2014年11月27日起至2025年4月30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尚未追回的被告人范诗斯犯罪所得,继续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立芳人民陪审员  傅 慧人民陪审员  罗媚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郝莎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