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一法民一初字第169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中山市星晨花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黄渭、李洁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山市星晨花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黄渭,李洁贞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一法民一初字第1694号原告:中山市星晨花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法定代表人:张卓雄,董事。委托代理人:莫美芳、霍盛漳,该司员工。被告:黄渭,男,1947年8月10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住香港。被告:李洁贞,女,1948年10月3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住香港。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山市星晨花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黄渭、李洁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市星晨花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92元,减半收取为54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中山市星晨花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林佩坚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雷绮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