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定民初字第202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刘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初字第2024号原告刘某,女,住定州市。被告张某,���,住定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占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蒲 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