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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洋民初字第0107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王某甲、高某某诉王某乙等赡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高某某,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王某戊,王某已,王某庚,王某辛,王某壬,王某癸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洋民初字第01074号原告王某甲,男,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张某某,洋县磨子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高某某,女,汉族,农民。系王某甲妻子。被告王某乙,男,汉族,农民。系原告长子。被告王某丙,男,汉族,农民。系原告次子。被告王某丁,男,汉族,农民。系原告三子。被告王某戊,男,汉族,农民。系原告四子。被告王某已,女,汉族,农民。系原告长女。被告王某庚,女,汉族,农民。系原告二女。被告王某辛,女,汉族,农民。系原告三女。被告王某壬,女,汉族,农民。系原告四女。被告王某癸,女,汉族,农民。系原告五女。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高某某诉被告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王某戊、王某已、王某庚、王某辛、王某壬、王某癸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甲、高某某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高某某撤回起诉。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法律效力。代审判员 赵 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帅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