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牧民一初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伊鸿雁与李俊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伊鸿雁,李俊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牧民一初字第21号原告伊鸿雁。被告李俊宏。本院在审理原告伊鸿雁诉被告李俊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伊鸿雁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伊鸿雁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950元,减半收取为297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吴继伟审 判 员 张孝群代理审判员 王蒙蒙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丁彩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