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仙桃刑初字第0036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崔某某故意毁坏财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某
案由
故意毁坏财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鄂仙桃刑初字第00363号公诉机关仙桃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崔某某,男,1968年2月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仙桃市人,初中文化,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2015年4月16日被仙桃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仙桃市人民检察院以仙检公诉刑诉(2015)3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崔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7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仙桃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彩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崔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18日晚上8时许,被告人崔某某被蔡某某打伤后,怀疑是蔡某某的朋友肖某某挑唆所致,遂于当晚8点多钟来到肖某某经营的位于仙桃市步行街的梦8KTV,手持1把椅子将梦8KTV的大门玻璃、电脑、冰箱等物品毁坏。2014年9月22日,经仙桃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梦8KTV被毁坏的大门玻璃、电脑、冰箱等物品价值共计9133元。经审理还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崔某某赔偿了被害人肖某某9000元,被害人肖某某对被告人崔某某予以谅解。被告人崔某某于2015年4月16日向仙桃市公安局干河水陆派出所自动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崔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肖某某的陈述;证人李某某、蔡某某、李某、崔某的证言;被告人崔某某的供述和辩解;仙桃市公安局出具的归案经过;仙桃市公安局干河水陆派出所现场勘验笔录,案发现场照片;仙桃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仙价鉴字(2014)第206号价格鉴定意见书;被害人肖某某出具的收条及谅解书;被告人崔某某的户籍信息证明。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故意毁坏梦8KTV的财物,被毁坏的物品价值共计9133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崔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崔某某赔偿了被害人肖某某9000元,被害人肖某某对被告人崔某某予以谅解,可以酌情对被告人崔某某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崔某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社会危害性,可以对被告人崔某某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崔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郭越群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昌 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