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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民一初字第0167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张宏选与章爱舟、代恒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宏选,章爱舟,代恒,张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一初字第01671号原告:张宏选,男,1981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被告:章爱舟,男,1979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被告:代恒,男,1987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被告:张健,男,1974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本院2015年5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张宏选与被告章爱舟、代恒、张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立案时适用简易程序。本院认为: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发现案情复杂且被告章爱舟、代恒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陈玲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丁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