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岷中民初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牟某某与代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牟某某,代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岷中民初字第46号原告牟某某,女,1980年2月12日生,汉族,甘肃岷县人,农民,住岷县。被告代某某,男,1980年3月12日生,汉族,甘肃岷县人,农民,住岷县。原告牟某某与被告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某某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牟某某申请撤诉,属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牟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牟某某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任文忠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会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