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铜中执字第0001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任晓莉与龙记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铜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全文
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铜中执字第00014号申请执行人任晓莉,女,汉族。被执行人龙记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铜川市王益区红旗街86号,组织机构代码77001081-1。法定代表人杨明生,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任晓莉与被执行人龙记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铜川仲裁委员会铜仲裁决字(2013)第33号仲裁裁决书于2014年10月7日发生法律效力。因龙记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履行裁决义务,任晓莉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6945元。本院于2015年2月4日立案。本院在执行中,龙记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不予执行,2015年7月10日又以双方已经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确认执行标的为4973.10元)为由,向本院递交撤销不予执行申请。同日,任晓莉向本院请求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铜川仲裁委员会铜仲裁决字(2013)第33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卫宁审 判 员 徐 伟代理审判员 李 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宝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