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湄民初字第146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杨胜强与杨松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湄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湄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胜强,杨松,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湄民初字第1469号原告杨胜强。被告杨松。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柳州市中山中路37号。法定代表人陈雪斌。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胜强诉被告杨松、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胜强于2015年7月14日以不具有管辖权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胜强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胜强负担。审判员 丁 波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兴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