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芗民初字第533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聂某甲与胡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某甲,胡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芗民初字第5337号原告:聂某甲,女,1981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委托代理人:朱江辉,福建中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映红,福建中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某甲,男,1984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聂某甲与被告胡某甲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聂某甲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聂某甲以被告胡某甲拟与原告聂某甲进行庭外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聂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聂某甲负担。代理审判员  梁玉婷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曾雅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