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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资民一初字第47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陈乐安、郭友仁与文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乐安,郭友仁,文建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资民一初字第479号原告陈乐安,男,汉族,益阳市人,住益阳市资阳区。原告郭友仁,男,汉族,益阳市人,住益阳市资阳区。委托代理人何玛,湖南义剑(安化)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文建国,男,汉族,益阳市人,住益阳市资阳区。原告陈乐安、郭友仁与被告文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刘志强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乐安、郭友仁及其委托代理人何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文建国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两原告诉称:2014年7月29日,被告文建国因经营生意的需要,向原告陈乐安借款10万元,2014年9月20日向原告陈乐安借款12万元。2014年7月16日,被告文建国向原告陈乐安、郭友仁各借款25万元。因原告多次催收未果,现已无法直接联系被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陈乐安借款470000元及逾期利息,偿还原告郭友仁借款250000元及逾期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文建国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16日,被告文建国因经营生意的需要,向原告陈乐安、郭友仁各借款25万元,双方约定借款归还期限为1年,同年7月29日,向原告陈乐安借款10万元,未约定借款利息及归还日期,同年9月20日向原告陈乐安借款12万元,并注明“借条约定免息,借期10天归还”。被告借款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故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及利息。上述事实,有借条3份、益阳恒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及原告的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被告文建国分别向原告陈乐安借款470000元、向原告郭友仁借款250000元属实,应予偿还。2014年7月16日与2014年9月20日的借款均约定了归还日期,被告文建国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该两笔借款的逾期付款利息。故对原告陈乐安、郭友仁要求被告文建国偿还借款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文建国偿付原告陈乐安借款本金470000元及逾期利息(其中250000元本金孳生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5.6%计息,自2015年7月16日起计算至本金付清日止;120000元本金孳生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5.6%计息,自2014年8月1日起计算至本金付清日止)。被告文建国偿付原告郭友仁借款本金250000元及逾期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5.6%计息,自2015年7月16日起计算至本金付清日止);以上一、二项应履行义务,限被告文建国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11000元,减半收取5500元,财产保全费4120元,共计9620元,由被告文建国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志强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龚洪海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