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华民初字第0090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白金约、范桂兰等与华容县田家湖生态新区白鼎村村民委员会、华容县田家湖生态新区白鼎村村民委员会第一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金约,范桂兰,白雄,华容县田家湖生态新区白鼎村村民委员会,华容县田家湖生态新区白鼎村村民委员会第一村民小组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民初字第00900号原告白金约,农民。原告范桂兰,农民。原告白雄,农民。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曾国祥,华容县三封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白金龙,农民。被告华容县田家湖生态新区白鼎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陈世杰,村主任。被告华容县田家湖生态新区白鼎村村民委员会第一村民小组。负责人陈梅芳,组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白金约、范桂兰、白雄与被告华容县田家湖生态新区白鼎村村民委员会、华容县田家湖生态新区白鼎村村民委员会第一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原告白金约、范桂兰���白雄以本案已与对方自行协商为由,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白金约、范桂兰、白雄以本案已与对方自行协商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金约、范桂兰、白雄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62元,由原告白金约、范桂兰、白雄负担。审 判 长 华 芳代理审判员 钟 柱人民陪审员 谢德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周 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