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牟民初字第342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刘运良、刘红旗与胡赛赛、胡海建、李理想、李海勋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运良,刘红旗,胡赛赛,胡海建,李理想,李海勋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牟民初字第3427号原告刘运良,男,生于1971年6月20日。原告刘红旗,男,生于1983年10月4日。二原告委托代理人王建霞,河南赵庆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赛赛,男,生于1997年11月10日。被告胡海建,男,汉族,生于1974年9月29日,系被告胡赛赛之父。被告李理想,男,汉族,生于1998年10月20日。被告李海勋,男,汉族,生于1967年8月8日,系被告李理想之父。四被告委托代理人王凯,河南官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运良、刘红旗与被告胡赛赛、胡海建、李理想、李海勋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运良、刘红旗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胡赛赛、胡海建、李理想、李海勋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运良、刘红旗申请撤回对被告胡赛赛、胡海建、李理想、李海勋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运良、刘红旗撤回对被告胡赛赛、胡海建、李理想、李海勋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刘运良、刘红旗负担。审 判 长 唐慧良审 判 员 王宏亮人民陪审员 李军停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文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