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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民一初字第0152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袁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天民一初字第01528号原告:袁某,农民。委托代理人:李志萍,安徽李志萍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梅倩,安徽李志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农民。原告袁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吴文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袁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梅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袁某诉称:2003年其与刘某经人介绍相识,2013年9月9日领取结婚证,××××年××月××日生一男孩,取名刘天宇。婚后,双方经常为家庭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与刘某离婚等。刘某未答辩。袁某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供的证据有:1、结婚登记表,证明原、被告系合法的婚姻关系。2、户口薄一份,证明原被告生一男孩名叫刘天宇。3、照片复印件一份,证明被告刘某经常殴打原告袁某。刘某未提供证据。本院认证如下:对袁某所出示的证据,因刘某未到庭,无法质证,本院经审查对其出示的证据1、2的证明力予以确认,证据3无法证明刘某经常殴打袁某,故对其证明力不予确认。经举证、质证,并结合庭审调查,本院查明事实如下:2003年袁某与刘某经人介绍相识,2013年9月9日领取结婚证,××××年××月××日生一男孩,取名刘天宇。双方婚前相处尚可,婚后有时为家庭生活琐事发生争吵。袁某称刘某长期酗酒,酒后还无理取闹,有时候还殴打她。现袁某诉至法院要求与刘某离婚等。本院认为:袁某与刘某依法登记结婚,属合法的婚姻关系。双方婚前相处尚可,婚后仅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但双方没有原则性矛盾,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只要双方加强沟通,相互谅解,以诚相待,消除误解,为家庭和孩子着想,共同努力改善家庭关系,是有和好可能的。故对袁某要求与刘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为维护合法的婚姻家庭关系,避免草率离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袁某与被告刘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70元,减半收取85元,由原告袁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吴文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赵 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