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珙执字第29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兰长芝与刘西奎、廖廷英、四川省宜宾顺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兰长芝,刘西奎,廖廷英,四川省宜宾顺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宜珙执字第291号申请执行人兰长芝,女,1972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珙县。被执行人刘西奎,男,1954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珙县。被执行人廖廷英,女,1954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珙县。被执行人四川省宜宾顺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顺广房地产公司),住所地珙县巡场镇文鑫路187号。法定代表人廖廷英,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2015)宜珙民初字第85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兰长芝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西奎、廖廷英、四川省宜宾顺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并履行了部分款项,经申请人兰长芝向本院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四川省宜宾顺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四川珙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88150120********的存款333530.00元(大写叁拾叁万叁仟伍佰叁拾元整),此款请汇入珙县人民法院在宜宾市商业银行珙县支行账户2011003100226。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 烽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高烽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