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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隆民初字第246-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姬立彬与宋英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姬立彬,宋英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隆民初字第246-1号原告姬立彬,职工。被告宋英伟,教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姬立彬与被告宋英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0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姬立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3元、诉讼保全费120元共计433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胡少平审 判 员  霍丽云人民陪审员  郭兴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武 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