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隆民初字第246-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姬立彬与宋英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姬立彬,宋英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隆民初字第246-1号原告姬立彬,职工。被告宋英伟,教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姬立彬与被告宋英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0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姬立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3元、诉讼保全费120元共计433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胡少平审 判 员 霍丽云人民陪审员 郭兴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武 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