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粤知法立民终字第19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与广州市番禺区大石盛利茶行、广州市合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市番禺区大石盛利茶行,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广州市合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知法立民终字第19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番禺区大石盛利茶行,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经营者翁开利。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法定代表人:商建农,该协会会长。委托代理人:盛逵,广东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欧水平,广东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广州市合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法定代表人:谭浩成。上诉人广州市番禺区大石盛利茶行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2015)穗南法知民初字第92-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上诉人广州市番禺区大石盛利茶行认为:被上诉人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以“钓鱼式”取证方式,诱导商家使用涉诉商标及包装,而后起诉广州上百家茶叶经销商及上下游关联企业,在广东省茶业界已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已引起包括南方日报等在内的多家主流媒体的关注和报道。该案件已经造成了在广州有一定的影响力,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二项规定,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力的案件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受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侵害商标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指定广州市海珠区等七个基层人民法院审理部分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的批复》,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有权管辖除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纠纷案件之外的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广东省部分基层人民法院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地域管辖范围的批复》,已指定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管辖广州市番禺区辖区内的部分知识产权案件。本案原审被告广州市番禺区大石盛利茶行、广州市合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广州市番禺区,被诉侵权行为亦发生在广州市番禺区,原审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广州市番禺区大石盛利茶行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惠环审 判 员 龚麒天审 判 员 郑志柱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谢韬正书 记 员 杨 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