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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翠屏执字第756-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世琼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任永祝财产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世琼,任永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翠屏执字第756-1号申请执行人:张世琼。被执行人:任永祝。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5年2月2日作出的翠劳人仲案字(2015)001号仲裁裁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任永祝的存款38456.6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 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胡孝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