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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初字第0182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刘会棚诉杨治青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会棚,杨治青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01823号原告刘会棚,男,汉族,1990年4月5日生。被告杨治青,女,汉族,1994年4月20日生。委托代理人王惠生,长葛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会棚诉被告杨治青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会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会棚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11元,由原告刘会棚承担。审 判 长  张建岭代理审判员  马红杰人民陪审员  王根照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关一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