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初字第0182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刘会棚诉杨治青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会棚,杨治青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01823号原告刘会棚,男,汉族,1990年4月5日生。被告杨治青,女,汉族,1994年4月20日生。委托代理人王惠生,长葛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会棚诉被告杨治青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会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会棚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11元,由原告刘会棚承担。审 判 长 张建岭代理审判员 马红杰人民陪审员 王根照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关一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