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宣执字第00993-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方木根与卢向中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木根,卢向中,宣城中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宣执字第00993-2号申请执行人:方木根,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卢向中,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宣城中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区。法定代表人:郭君杰,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方木根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卢向中、宣城中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年11月10日依法作出(2014)宣中民一初字第00146-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宣城中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坐落于安徽省宣城市某小区房产二套。2015年5月29日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宣中执字第00162号执行裁定书,指定本案由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行。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就本案执行款的给付达成协议,申请人申请解除对上述房屋的查封。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的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宣城中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坐落于安徽省宣城市某小区房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廷伟审判员 冯贵祥审判员 张徽秦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