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执字第0024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平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张福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福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00248号申请执行人平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理事长宋慧菊被执行人张福超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2)平民初字第022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现在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2)平民初字第0229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保留申请执行人剩余债权。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凭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敖占云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庚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