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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法民初字第0514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蒋元宝与李文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元宝,李文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法民初字第05149号原告蒋元宝,男,1972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李文明,男,1968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长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蒋元宝与被告李文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蒋元宝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元宝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蒋元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00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共计10000元由原告蒋元宝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江雪芹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吴桂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