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四中行初字第31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刘孝生与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孝生,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四中行初字第314号原告刘孝生,男,1953年8月1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新香(系刘孝生之妻),女,1956年7月10日出生。被告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钱粮胡同3号。法定代表人张家明,男,区长。委托代理人李一凡,男。委托代理人张峻铭,北京沣谊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孝生(以下简称原告)要求被告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被告)履行法定职责,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法定期限内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其于2015年1月收到东城区教委《关于刘孝生反映问题的回复》,因对该回复不予认可,在法定期限内,原告依法向东城区人民政府申请复查,但至原告邮寄申请已超过60天,被告未作出任何回复。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依法对原告于2015年2月12日邮寄的复查申请给予回复。经查,2015年1月23日,北京市东城区教委信访办对原告作出回复:“本委认为,刘孝生在调入北京市第十一中学校办工厂时应依法保持其调入之前原有身份不变更,故对刘孝生应当按照企业人员进行管理,不属于事业人员编制。如对上述答复意见有异议,可以在接到本答复意见之日起三十天内向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或东城区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办公室申请复查”。原告于2015年2月12日向北京市东城区区长张家明邮寄了一份复查申请:“再次恳求各位领导帮助确认这个事实,给我一个有理有据的依据,让我明明白白的退休。我本人不服东城区教委的回复,依法申请复核”。另查明,在本院审理期间,原告就东城区教委的回复向东城区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办公室申请复查,东城区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办公室于2015年6月8日对原告作出东信复查(2015)015号《北京市东城区政府信访请求复查意见书》。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定起诉条件。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本案中,原告因其不能按照事业单位编制人员办理退休的问题给东城区教委写信,东城区教委作出回复并告知相应的复查机关。原告向东城区区长提出复查申请,要求对东城区教委的回复进行复核,并解决其退休问题。原告申请复查的内容不属于被告的法定职责范畴。此外,从原告申请内容、申请递交部门、申请处理过程等因素考察,该申请属于信访事项,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综上,原告向本院提起的诉讼不符合起诉条件,本院依法应予驳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孝生的起诉。原告刘孝生起诉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0元,于本裁定生效后退还原告刘孝生。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贾 毅审 判 员  霍振宇审 判 员  武 楠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胡 荣书 记 员  赵迎争张媛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