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刑初字第024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陈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新刑初字第0248号公诉机关无锡市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无业。1998年2月27日,因注射毒品被无锡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收容劳动教养一年;2010年3月4日,因注射毒品被无锡市公安局北塘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同日被该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0年11月21日,因注射毒品被无锡市公安局北塘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1年1月23日,因注射毒品被无锡市公安局北塘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1年6月14日,因吸食、注射毒品被无锡市公安局滨湖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1年10月18日,因吸食、注射毒品被无锡市公安局南长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罚款人民币二千元;2012年2月7日,因吸食、注射毒品被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同日被该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后被该分局责令接受社区戒毒三年;2013年2月19日,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3年2月19日被该院暂予监外执行一年,2014年3月21日被该院暂予监外执行一年;2013年5月9日,因吸食毒品被无锡市公安局北塘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3年7月25日,因吸食毒品、嫖娼被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行政拘留二十日;2013年8月1日,因吸食毒品被无锡市公安局南长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5年1月12日,因吸食毒品被无锡市公安局新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同日被该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后被该分局责令接受社区戒毒三年;2015年2月6日,因吸食毒品被无锡市公安局崇安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未执行),同日被该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未执行),后被该分局责令接受社区戒毒三年。2015年2月7日被抓获,同年2月8日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刑事拘留,2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无锡市第一看守所。无锡市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锡开检诉刑诉〔2015〕1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经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本院于6月30日立案。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7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无锡市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于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无锡市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2月7日晚,被告人陈某携带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10.47克在无锡市崇安区广瑞路锡山医院附近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毒品被当场查获。被告人陈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罪行。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的规定,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曾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刑,又犯非法持有毒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系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当庭宣读和出示的证人杨某的证言笔录,被告人陈某辨认涉案毒品的照片,无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锡公物鉴(化)字〔2015〕208号物证检验报告,公安机关出具的现场笔录、称重记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收缴毒品专用收据、刑事案件侦破经过以及情况说明,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2012)锡法刑初字第0479号刑事判决书,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劳动教养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社区戒毒决定书,被告人陈某的身份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陈某当庭亦对上述事实作有供述,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国家毒品管制规定,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数量达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陈某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刑,又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系毒品再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新罪,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十日)与新罪所判处的刑罚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陈某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虽没有自动投案,但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与前罪没有执行完毕的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十日,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7日起至2017年8月6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该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于百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效庆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三百五十六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一条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