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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齐执字第13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1-0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分行与被执行人张忠举、鹿艳荣、吴作良、鹿艳秋、郑久田、马会兰、陈清平、刘晶、高万英、鹿彦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分行,张忠举,鹿艳荣,吴作良,鹿艳秋,郑久田,马会兰,程清平,刘晶,高万英,鹿彦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齐执字第13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分行。法人代表:王继武被执行人:张忠举,男。被执行人:鹿艳荣,女。被执行人:吴作良,男。被执行人:鹿艳秋,女。被执行人:郑久田,男。被执行人:马会兰,女。被执行人:程清平,男。被执行人:刘晶,女。被执行人:高万英,男。被执行人:鹿彦杰,女。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分行与被执行人张忠举、鹿艳荣、吴作良、鹿艳秋、郑久田、马会兰、陈清平、刘晶、高万英、鹿彦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3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住所地均在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辖区,为方便案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释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云飞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季春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