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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法委执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武威市三益广告装潢有限公司与张永福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祝藏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威市三益广告装潢有限公司,张永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天法委执字第47号申请执行人武威市三益广告装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明文,经理。被执行人张永福,汉族,高中文化,住天祝县华藏寺镇某路124-5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武威市三益广告装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永福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张永福外出下落不明,亦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1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4)天法民初字第36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不能执行的原因消除后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王佐年审 判 员  王德民代理审判员  孔繁胜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菊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