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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山民初字第36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鹤壁市宝新电力物资经销部与鹤壁鹤煤鹤菱链条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鹤壁市宝新电力物资经销部,鹤壁鹤煤鹤菱链条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山民初字第363号原告鹤壁市宝新电力物资经销部。被告鹤壁鹤煤鹤菱链条制造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鹤壁市宝新电力物资经销部与被告鹤壁鹤煤鹤菱链条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鹤壁市宝新电力物资经销部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鹤壁鹤煤鹤菱链条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鹤壁市宝新电力物资经销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鹤壁市宝新电力物资经销部撤回对被告鹤壁鹤煤鹤菱链条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00元,减半收取550元,由原告鹤壁市宝新电力物资经销部负担。审判员  王炜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