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鄂城执字第0000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鄂州市国土资源局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鄂州市国土资源局,鄂州市杜山镇三山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鄂城执字第00009号申请执行人鄂州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鄂州市滨湖西路169号。法定代表人陈少俊,该局局长。被执行人鄂州市杜山镇三山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鄂州市杜山镇三山村。负责人吴三祥,该委员会主任。本院于2015年5月4日受理申请执行人鄂州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鄂州市杜山镇三山村民委员会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鄂城行非审字第00004号行政裁定书,于2015年7月2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鄂州市杜山镇三山村民委员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之日2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罚款人民币15000元、逾期付款利息15000元,承担案件执行费125元,合计人民币30125元,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鄂州市杜山镇三山村民委员会有财产可供执行的信息,且申请执行人鄂州市国土资源局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5)鄂鄂城行非审字第00004号行政裁定书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鄂州市杜山镇三山村民委员会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鄂州市国土资源局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峰勤审判员 汪茂林审判员 李跃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廖 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