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兴执字第78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江苏嘉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江苏科晨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刘忠余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嘉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江苏科晨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刘忠余,周安华,兴化市振强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兴化市华源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泰兴执字第786号申请执行人江苏嘉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兴化市戴南镇不锈钢交易城F15-118号。被执行人江苏科晨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兴化市戴南科技园区。被执行人刘忠余,兴化市振强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周安华,兴化市华源纺织有限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兴化市振强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兴化市戴南镇科技园区富康路2号。被执行人兴化市华源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兴化市戴南镇姜何村富强路西侧。申请执行人江苏嘉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上述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兴化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7日作出的(2014)泰兴商初字第58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2747088.20元及其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2月11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相关银行、房地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信息。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泰兴商初字第58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翟元圣执行员 朱春旭执行员 朱效强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