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申字第13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卢志国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卢志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申字第13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卢志国,居民。委托代理人徐廷峰,山东廷峰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卢志国因种植收购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9日作出(2014)沂民立字第1号民事裁定,卢志国上诉至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16日作出的(2014)临商终字第1446号民事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再审申请人卢志国仍不服该裁定,向本院提起再审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本院经审查认为,二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再审申请人卢志国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卢志国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胡 才审判员 王宝坤审判员 王信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传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