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涪法民初字第0411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重庆市涪陵区东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石大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涪陵区东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石大友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涪法民初字第04115号原告重庆市涪陵区东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0930325-2,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步阳路中慧一城5号31-3。法定代表人万国宝,重庆市涪陵区东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隆怀明,重庆市涪陵区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石大友,男,1937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涪陵区东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石大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涪陵区东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涪陵区东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诉讼过程中因被告已经履行缴费义务而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享有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涪陵区东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市涪陵区东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董怡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孙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