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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法民初字第0866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原告重庆华亚家私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国桦森安全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华亚家私有限公司,重庆国桦森安全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法民初字第08663号原告:重庆华亚家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62219335-3。法定代表人:肖富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唐清萍,该公司员工。被告:重庆国桦森安全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南津街街道高阳路1069号。法定代表人:刘显国,总经理。关于原告重庆华亚家私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国桦森安全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被告在买卖合同中协议约定其民事争议应当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而原告住所地系重庆市合川区,故本院对本案并无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处理。代理审判员  李伟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