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岱民初字第168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洒某与王某、宋某甲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洒某,王某,宋某甲,宋某乙,某丙,宋某丁,张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岱民初字第1686号原告洒某。被告王某女。被告宋某甲。被告宋某乙。被告某丙。被告王某。被告宋某丁。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中,原告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名下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王某名下位于中七村小康楼2区12排东第二户东部分房产一处,产权证号为:泰山房私字(2000)第A1605号;查封被告某丁名下位于中七村小康楼2区12排东第二户西部分房产一处,产权证号为:泰山房私字(2000)第A1607号;查封被告某乙名下位于中七村小康楼3区24排二层房产一处,产权证号为:泰山房私字(2000)第A1604号;查封被告某丙名下位于中七村小康楼3区24排一层房产一处,产权证号为:泰山房私字(2000)第A1603号,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不准办理过户、抵押手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张 军审判员 李 兵审判员 杨金山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郑 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