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榆执字第0015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榆林市永盛小区业主委员会与被执行人李进物业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榆执字第00157号申请执行人榆林市永盛小区业主委员会委托代理人成某某,男,生于1956年10月12日,汉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被执行人李某,男申请执行人榆林市永盛小区业主委员会与被执行人李进物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8日作出的(2014)榆民初字第022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榆林市永盛小区业主委员会于2014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暖气费2930元、物业费402元、案件受理费5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本院于2014年12月1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李进拒不履行上述给付义务,本院依法裁定划拨其工资账号内存款人民币3707元,支付了申请执行人主张的全部款项,并支付案件申请执行费50元。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榆民初字第0223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秦卫东审判员  刘 毅审判员  杨文林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郑雄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