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富法执字第36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6-03-17
案件名称
李亚彪与被执行人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杜尔门沁达斡尔族乡洪河村第九届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亚彪,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杜尔门沁达斡尔族乡洪河村第九届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富法执字第361号申请执行人李亚彪,男,1954年5月8日出生,汉族,富区交警大队干警,住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红岸街道。被执行人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杜尔门沁达斡尔族乡洪河村第九届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富拉尔基区杜尔门沁达斡尔族乡。法定代表人王金华,该村委会主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亚彪与被执行人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杜尔门沁达斡尔族乡洪河村第九届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李亚彪于2015年5月27日依据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2015)富商初字第2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杜尔门沁达斡尔族乡洪河村第九届村民委员会给付借款203072.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杜尔门沁达斡尔族乡洪河村第九届村民委员会现无履行能力,又无可供执行财产,鉴于上述情况,李亚彪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2015)富商初字第2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朱喜钧审判员 王宏伟审判员 李国合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宿茂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