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银执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甘廖妹、蒙双林等与黄富保、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浦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甘廖妹,蒙双林,蒙双燕,蒙玲利,蒙甘海,黄富保,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浦县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发文稿签发:拟搞单位:执行一庭核稿:核稿:事由:法律文书上网拟稿人:打字:校对:甘廖妹、蒙双林、蒙双燕、蒙玲利、蒙甘海与黄富保、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浦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银执字第33号申请执行人:甘廖妹。申请执行人:蒙双林。申请执行人:蒙双燕。申请执行人:蒙玲利。申请执行人:蒙甘海。被执行人:黄富保。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浦县支公司,住所地合浦县。负责人夏光伟,经理。本院在执行甘廖妹、蒙双林、蒙双燕、蒙玲利、蒙甘海申请执行黄富保、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浦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黄富保、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浦县支公自动履行了广西壮族自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2014)银民初字第31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应予以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银民初字第318号民事判决书及本院立案执行的(2015)银执字第33号案已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曾 强审判员 梁福希审判员 庞林海二○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余先婷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