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北法环行非审字第0009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重庆市北碚区环境保护局与重庆市北碚区均敏机械厂非诉行政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市北碚区环境保护局,重庆市北碚区均敏机械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环行非审字第00090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北碚区环境保护局,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卢作孚路435号。法定代表人苟渊,局长。被执行人重庆市北碚区均敏机械厂,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歇马镇永远村土地湾组。投资人周洪菊。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北碚区环境保护局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碚环罚(2015)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罚款贰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撤回了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北碚区环境保护局撤回执行申请。审 判 长 叶胜利审 判 员 沈远东代理审判员 陈 果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谯 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