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一初字第46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张悦与王生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悦,王生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一初字第463号原告张悦,男,汉族。被告王生义,男,汉族。原告张悦与被告王生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9日立案受理后,审理中,原告于2015年7月14日以被告下落不明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确属自愿,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侵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2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86元,由原告张悦负担。审判员 曹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高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