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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凉民初字第94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丁永廷与杨锁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永廷,杨锁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凉民初字第940号原告丁永廷。被告杨锁英。原告丁永廷诉被告杨锁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7日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8月,被告以急用钱为由向原告借款3万元,承诺在同年8月21日偿还,出具借条一张。在约定时间内,被告未还款。后原告多次索要,被告以无钱为由拖付至今。现原告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偿还借款3万元及利息。审理中,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送达地址,我院无法通知被告应诉,经我院查证,也不能确定其准确的送达地址。2015年7月14日,本院通知原告要求其提供被告新的送达地址,原告称再无被告新的送达地址,且拒绝交纳公告送达诉讼文书的费用。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我院无法通知被告应诉,经我院查证,也不能确定其准确的送达地址。经询问,原告也不能提供被告新的送达地址,且拒绝交纳公告费用,应当驳回原告的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三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丁永廷的起诉。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90元退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之规定,裁定如下:审 判 长  张中红人民陪审员  赵继勇人民陪审员  魏 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国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