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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商初字第0051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徐州市恒基伟业建材发展有限公司与南通五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南通五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州市恒基伟业建材发展有限公司,南通五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南通五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商初字第00519号原告徐州市恒基伟业建材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县柳新镇唐沟村。法定代表人丁德锋,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丁佳颖,徐州市恒基伟业建材发展有限公司职员。被告南通五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新浦区郁州北路10号兴业时代花园B-2#楼底层2#门面。负责人石明祥。被告南通五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如东县掘港镇人民北路44号。法定代表人胡斌,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州市恒基伟业建材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五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南通五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州市恒基伟业建材发展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0日以双方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州市恒基伟业建材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州市恒基伟业建材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750元,由原告徐州市恒基伟业建材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朱琳珺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顾 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