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魏民初字第0097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李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魏民初字第00976号原告李某甲,女,1989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魏县回隆镇崔西村人。被告李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甲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甲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郭建强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崔振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