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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魏民初字第0097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李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魏民初字第00976号原告李某甲,女,1989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魏县回隆镇崔西村人。被告李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甲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甲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郭建强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崔振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