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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沧民终字第0127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孙井涛与杨洪奎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洪奎,孙井涛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沧民终字第0127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洪奎。委托代理人张恩亮。委托代理人邓静。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井涛。委托代理人左立治,河北宁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洪庆。上诉人杨洪奎因与被上诉人孙井涛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3)孟民初字第3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3)孟民初字第35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常秀良审判员  王济长审判员  温丽梅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米 兰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函)(2015)沧民终字第01272号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你院审理的孙井涛与杨洪奎排除妨碍纠纷一案,我院已裁定发回你院重审。请在重审中注意以下问题:杨洪奎已就本案应采用的集体土地使用证提起行政诉讼,该集体土地使用证是否合法有效,应等待行政诉讼审理结果,在行政诉讼未做处理以前,直接采用该集体土地使用证作为本案定案依据欠妥。鉴于本案特殊情况,应加大调解力度,争取调解结案。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