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姜执字第0031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高德宝与江苏海泰置业有限公司、田岭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德宝,江苏海泰置业有限公司,田岭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泰姜执字第00315号申请执行人高德宝,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江苏海泰置业有限公司,企业注册号321284000062364,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沈高镇万众村。被执行人田岭根。高德宝与江苏海泰置业有限公司、田岭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泰姜商初字第0067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该判决,江苏海泰置业有限公司、田岭根共同偿还高德宝3607137.50元(其中借款及利息3571662元,案件受理费35475.5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30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分别查询了被执行人本地的房产、机动车辆管理机关和多家商业银行,仅查询到被执行人有房产登记信息,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机动车辆登记信息和银行存款。对查询到的被执行人房产,本院于2015年5月27日依法查封(系轮候查封),产权证号分别为81020329、81020328、81020327、81020326、81020292、81020274、81020331。本院将执行中查明的情况及采取的执行措施告知申请人后,申请执行人未提出异议,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同时向本院表示,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协助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泰姜顾民初字第0067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两被执行人江苏海泰置业有限公司、田岭根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高德宝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钱向东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梁 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