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垦商初字第27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三河中誉电气有限公司与山东万达宝通轮胎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垦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垦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三河中誉电气有限公司,山东万达宝通轮胎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垦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垦商初字第277号原告:三河中誉电气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吴海涛。被告:山东万达宝通轮胎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三河中誉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万达宝通轮胎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三河中誉电气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4日以被告已将拖欠的欠款付清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三河中誉电气有限公司的申请并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三河中誉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47元,减半收取423.5元,由原告三河中誉电气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丁艾花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亚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