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淳商初字第82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汪绪坤与汪名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绪坤,汪名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淳商初字第820号原告:汪绪坤。被告:汪名南。本院在审理原告汪绪坤诉被告汪名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汪绪坤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汪名南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绪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8元,减半收取39元,由原告汪绪坤负担。审 判 员 黄 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余利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