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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淳商初字第82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汪绪坤与汪名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绪坤,汪名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淳商初字第820号原告:汪绪坤。被告:汪名南。本院在审理原告汪绪坤诉被告汪名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汪绪坤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汪名南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绪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8元,减半收取39元,由原告汪绪坤负担。审 判 员  黄 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余利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