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执字第00503-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王建玉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建玉,张家港市天富氨纶纱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张执字第00503-1号申请执行人王建玉。被执行人张家港市天富氨纶纱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金港镇德积永兴村。法定代表人吴建华,总经理。王建玉与张家港市天富氨纶纱业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16日作出的(2015)苏中民终字第0004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张家港市天富氨纶纱业有限公司应支付王建玉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期间护理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鉴定费,合计130000元,于2015年2月15日前履行。支付至王建玉中国农业银行账户,户名:王建玉,账号:6228450408026250978。二、如张家港市天富氨纶纱业有限公司未按上述期限履行付款义务,王建玉有权按原审判决金额向原审法院申请执行。三、一审案件受理费免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张家港市天富氨纶纱业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张家港市天富氨纶纱业有限公司未履行义务,权利人王建玉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2月28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王建玉于进入张家港市天富氨纶纱业有限公司工作。在职期间,张家港市天富氨纶纱业有限公司未为王建玉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王建玉在上班途中受到非其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随后被送至张家港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计50天,张家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王建玉在上班途中受到非其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为工伤,苏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苏州市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鉴定王建玉伤残等级为九级。劳动能力鉴定费400元由王建玉支付。后王建玉向张家港市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主张各项工伤保险待遇。仲裁庭审中,双方一致确认王建玉受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2914元,停工留薪期为12个月。王建玉自愿放弃要求张家港市天富氨纶纱业有限公司支付医疗费、交通费,仲裁委员会出具仲裁裁决书,裁决:一、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张家港市天富氨纶纱业有限公司支付王建玉住院伙食补助费980元、住院期间护理费3446.89元、停工留薪期工资34968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6226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8812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69148.80元、鉴定费400元,合计163981.69元。二、双方终止工伤保险关系。张家港市天富氨纶纱业有限公司不服该裁决,向本院提起诉讼。一审判决后,张家港市天富氨纶纱业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出具民事调解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于2015年7月13日自愿达成如下延期履行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张家港市天富氨纶纱业有限公司应给付申请执行人王建玉执行款162494.80元,申请执行人王建玉同意被执行人张家港市天富氨纶纱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3日前给付40000元,于2015年8月10日前付30000元,于2015年9月10日前付30000元。余款申请执行人王建玉自愿放弃。二、如被执行人张家港市天富氨纶纱业有限公司按照上述协议约定履行完毕,与申请执行人王建玉就本案再无其他经济纠葛。如被执行人张家港市天富氨纶纱业有限公司未能按照上述协议约定任一期履行,申请执行人王建玉可按原执行标的扣除被执行人张家港市天富氨纶纱业有限公司已履行部分一并执行。三、本案执行费1400元由被执行人张家港市天富氨纶纱业有限公司负担,于2015年7月13日前交付本院。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未提出异议,鉴于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延期履行和解协议,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笔录、和解协议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延期履行,双方达成的延期履行和解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本院照准。鉴于双方当事人已自愿达成延期付款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苏中民终字第0004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约定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秦建忠审判员 李 元审判员 赵云凤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严 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