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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泗民初字第0106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陈凯军与张宏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凯军,张宏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泗民初字第01068号原告陈凯军。委托代理人胡蝶,泗阳县诚忠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宏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凯军诉被告张宏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凯军于2015年7月14日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凯军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凯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凯军负担。审判员  房宇燕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